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
» 婚姻法规
» 婚姻法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男女登记离婚后一方翻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问题的批复
|
|
律师推荐 |

谢瑛律师
手机:13913837195
QQ:596726854(工作QQ)
微信:13913837195
邮箱:13913837195@163.com
|
|
|
|
律师简介 |
|
谢瑛,南京专业资深离婚律师。中国法学会会员,现为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财富传承事业部主任。曾获得南京市律协授予的年度南京律师优秀业绩奖、南京广电集团授予的*受听众喜爱的律师等荣誉称号。
谢瑛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专注于婚姻家事领域的理论与实践,对于婚姻法、民法、合同法、公司法、房地产法等均有深入的研究。在执业期间,办理了大量的婚姻纠纷案件,谢瑛律师秉承对客户认真负责的精神及敬业严谨的工作态度,以其律师专业的素质及女性独到、细腻的洞察力,非常成功的处理了离婚纠纷中涉及的较为疑难复杂的大宗财产、房产纠纷、公司股权等财产分割、子女抚 ...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男女登记离婚后一方翻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问题的批复 |
发布时间:2009-02-07 点击率:3835 |
经研究,我们认为,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领取了离婚证的,其婚姻关系即正式解除。一方对这种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翻悔,在原婚姻登记机关未撤销离婚登记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可告知当事人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解决。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