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马珂凡,女,32岁。
被 告:路尧,男,34岁。
第三人:王玉华,女,64岁,系路尧母亲。
1989年元月,原告马珂凡与被告路尧结婚。婚前被告家有主房三间、偏房两间及一间简易房。原、被告双方婚后一直居住其中两间。1995年9月,路尧父亲路德政去世,当时收礼金6800元。被告父亲去世后,原、被告仍居住在原住两间房屋内,与被告家人一直未进行过析产,也未就遗产继承问题进行任何协商处理。1997年8月11日,路尧向法院起诉与马珂凡离婚,审理中马珂凡以路尧为被告、以王玉华为第三人向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房产及6800元礼金。该院依法裁定中止离婚案的审理。
原告马珂凡诉称:路尧家的6间房屋是路尧与其父母在1982年共同建造的,路尧应得其中两间。我自1989年与路尧结婚已逾8年,这两间房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给我一间。1995年路尧父亲去世,路尧应继承遗产一间房,这一间也应分给我一半。路尧父亲去世时,家中收有礼金6800元,应分给我2266元。
被告路尧答辩称:家中房子是我父母建造的,与我无关。我也未对父亲尽孝,所以我放弃继承。至于礼金问题我不清楚,也与我无关。
第三人王玉华述称:家中房屋是1982年建的,当时路尧尚在上学,没有他的份额。路德政去世时收的礼金,我今后还要还清,不存在分割的问题。
内乡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婚后虽长期居住在被告家的房屋内,但被告家庭一直未就析产或继承问题进行过任何实际处理,路尧并未实际上获得任何房产权利。路尧在本案审理中,对析产和继承问题明确表示不主张权利。该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第2条第(2)项所指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及第6条所指一方婚前个人的财产,是指一方已实际取得的财产。被告路尧并未实际取得原告要求分割的房屋,故原告起诉要求分得房屋,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该请求不予支持。路尧父亲去世时获取的礼金属于亲朋对死者遗属的抚慰,不能视为家庭共同财产,故原告要求分得礼金的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零八条之规定,内乡县人民法院于1998年3月20日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马珂凡要求分得房屋一间半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原告马珂凡要求分得礼金2266元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当事人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