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田某与王某结婚后,王某出资购买了一套楼房及部分生活用品,后二人离婚时在分割财产时各执一词。 虽然楼房为王某婚后出资购买,但不能证明购房款是婚前个人财产。最后法院通过竞价确定了楼房的价款,并依法进行了分割。
舜网6月26日讯 田某与王某结婚后,王某出资购买了一套楼房及部分生活用品,后二人离婚时在分割财产时各执一词。 虽然楼房为王某婚后出资购买,但不能证明购房款是婚前个人财产。最后法院通过竞价确定了楼房的价款,并依法进行了分割。
2004年4月,田某与王某结婚,田某婚前没置办财产。 在共同生活期间,二人协商购买楼房一处和其他一些生活用品,这些财产均由王某出资。今年2 月,田某向平阴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分割婚后共同财产。王某同意离婚但不同意分割财产,因为婚后财产是自己一人出的钱。
法院认为,虽然田某认可婚后置办的财产由王某出资,但是王某无法说明购房款是婚前个人所有,依法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庭审中,二人对楼房竞价,王某以9万元的价格高于田某的出价。田某与王某对 9万元应均等享有。日前,法院判决准予田某与王某离婚,楼房归王某所有,王某支付给田某45000元作为补偿,其他财产一并作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