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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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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谢瑛,南京专业资深离婚律师。中国法学会会员,现为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财富传承事业部主任。曾获得南京市律协授予的年度南京律师优秀业绩奖、南京广电集团授予的*受听众喜爱的律师等荣誉称号。

  谢瑛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专注于婚姻家事领域的理论与实践,对于婚姻法、民法、合同法、公司法、房地产法等均有深入的研究。在执业期间,办理了大量的婚姻纠纷案件,谢瑛律师秉承对客户认真负责的精神及敬业严谨的工作态度,以其律师专业的素质及女性独到、细腻的洞察力,非常成功的处理了离婚纠纷中涉及的较为疑难复杂的大宗财产、房产纠纷、公司股权等财产分割、子女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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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内容
不能证明购房款是婚前个人财产 是夫妻共同财产
发布时间:2009-02-13 点击率:3447

 
    摘  要:田某与王某结婚后,王某出资购买了一套楼房及部分生活用品,后二人离婚时在分割财产时各执一词。 虽然楼房为王某婚后出资购买,但不能证明购房款是婚前个人财产。最后法院通过竞价确定了楼房的价款,并依法进行了分割。
 
    舜网6月26日讯  田某与王某结婚后,王某出资购买了一套楼房及部分生活用品,后二人离婚时在分割财产时各执一词。 虽然楼房为王某婚后出资购买,但不能证明购房款是婚前个人财产。最后法院通过竞价确定了楼房的价款,并依法进行了分割。
    2004年4月,田某与王某结婚,田某婚前没置办财产。 在共同生活期间,二人协商购买楼房一处和其他一些生活用品,这些财产均由王某出资。今年2 月,田某向平阴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分割婚后共同财产。王某同意离婚但不同意分割财产,因为婚后财产是自己一人出的钱。
    法院认为,虽然田某认可婚后置办的财产由王某出资,但是王某无法说明购房款是婚前个人所有,依法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庭审中,二人对楼房竞价,王某以9万元的价格高于田某的出价。田某与王某对 9万元应均等享有。日前,法院判决准予田某与王某离婚,楼房归王某所有,王某支付给田某45000元作为补偿,其他财产一并作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