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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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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谢瑛,南京专业资深离婚律师。中国法学会会员,现为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财富传承事业部主任。曾获得南京市律协授予的年度南京律师优秀业绩奖、南京广电集团授予的*受听众喜爱的律师等荣誉称号。

  谢瑛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专注于婚姻家事领域的理论与实践,对于婚姻法、民法、合同法、公司法、房地产法等均有深入的研究。在执业期间,办理了大量的婚姻纠纷案件,谢瑛律师秉承对客户认真负责的精神及敬业严谨的工作态度,以其律师专业的素质及女性独到、细腻的洞察力,非常成功的处理了离婚纠纷中涉及的较为疑难复杂的大宗财产、房产纠纷、公司股权等财产分割、子女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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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内容
陈娟在养母去世后诉养父胡锦生给付抚养费纠纷案
发布时间:2009-02-22 点击率:3905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原告:陈娟,女,
  法定代理人:陈立芳,系陈娟外祖母。
  被告:胡锦生。

  胡锦生与陈茂霞原系夫妻关系。1986年6月,双方共同收养一名弃婴取名胡娟(后改名为陈娟),并一直在陈茂霞母亲陈立芳处生活,陈茂霞每月付给一定的抚养费。1989年6月,胡锦生与陈茂霞协议离婚,双方协议陈娟由陈茂霞抚育。同年12月,陈茂霞与唐权太结婚,陈娟仍在其外祖母处生活,陈茂霞每月付40元生活费。1992年8月,陈茂霞落水身亡。因胡锦生、唐权太均不愿承担抚育陈娟的义务,陈娟无生活来源,其外祖母陈立芳作为法定代理人于1993年2月向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胡锦生给付抚养费。

  【审判】
  
  涟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胡锦生系原告陈娟养父,有抚养原告的义务。原告养母身亡后,其无生活来源,应由被告胡锦生承担抚养的责任。该院于1993年3月25日作出判决:被告胡锦生每月付给原告陈娟抚养费40元,至陈娟独立生活为止。

  判决后,胡锦生以其与陈娟之间没有收养关系,不应承担抚养义务,陈娟应由唐权太抚养为由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改判。

  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胡锦生与陈茂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收养陈娟是事实。在胡锦生与陈娟之间形成的收养关系,不因胡锦生与陈茂霞离婚而解除。被上诉人陈娟尚未成年,又无生活来源,要求养父给付抚养费是合法的。唐权太与陈茂霞结婚时间较短,且陈娟一直未与唐权太一起生活,没有形成有抚育关系的继父女关系,上诉人要求改判,无法律依据,原审判决正确。于1993年5月19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