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 » 遗嘱继承 » 遗嘱继承 » 如何办理遗嘱公证?
搜索 类型:
  律师推荐

谢瑛律师
手机:13913837195
QQ:596726854(工作QQ)
微信:13913837195
邮箱:13913837195@163.com
分类列表


律师简介

 谢瑛,南京专业资深离婚律师。中国法学会会员,现为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财富传承事业部主任。曾获得南京市律协授予的年度南京律师优秀业绩奖、南京广电集团授予的*受听众喜爱的律师等荣誉称号。

  谢瑛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专注于婚姻家事领域的理论与实践,对于婚姻法、民法、合同法、公司法、房地产法等均有深入的研究。在执业期间,办理了大量的婚姻纠纷案件,谢瑛律师秉承对客户认真负责的精神及敬业严谨的工作态度,以其律师专业的素质及女性独到、细腻的洞察力,非常成功的处理了离婚纠纷中涉及的较为疑难复杂的大宗财产、房产纠纷、公司股权等财产分割、子女抚 ...

详情  
文章内容
如何办理遗嘱公证?
发布时间:2009-02-22 点击率:4590

 
    遗嘱是指公民生前依照法定方式,对自己的个人财产或其他事务预先处分,并在死亡时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遗嘱公证是指公证处依法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对保证遗嘱的真实、合法、有效,保护遗嘱人和继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民事流转具有重要意义。

  遗嘱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l)是单方法律行为。遗嘱体现的是遗嘱人本人处分自己财产和死后事务的单方意思表示,只能由遗嘱人本人亲自为之,其他人不能代理,不得干预。

  (2)是正式法律行为。遗嘱人设立遗嘱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遗嘱形式,否则,不具有法律效力。我国《继承法》规定,遗嘱可以采用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公证等五种形式,前四种形式的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在有数份遗嘱的情况下,应以遗嘱人最后设立的公证遗嘱为准。

  (3)是遗嘱人死亡后才生效的法律行为。

  遗嘱的有效条件是:

  (l)公民在设立遗嘱时,必须具有遗嘱能力,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遗嘱中处分的财物,必须是属于立遗嘱人自己所有,不得将夫妻共有财产或其他共有财产当作个人财产来处分。

  (3)遗嘱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4)遗嘱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我国《继承法》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遗嘱公证由遗嘱行为发生地或遗嘱人住所地的公证处管辖。遗嘱人必须亲自到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提交申请,并在公证员面前立遗嘱,遗嘱人到公证处确有困难的,公证处可派公证员到遗嘱人的居住地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