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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一强律师
上海协力律师事务所专业婚姻律师,执业十三年,为您提供优质、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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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月3日13:00,本站吕一强律师在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南翔法庭开庭。案由:离婚纠纷
2009年2月23日9:00,本站吕一强律师在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第4法庭开庭。案由:离婚纠纷
2009年2月9日10:30,本站吕一强律师在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七宝法庭第3法庭开庭。案由:离婚纠纷
2009年2月17日13:30,本站吕一强律师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六里法庭第4法庭开庭。案由:离婚纠纷
2009年2月19日9:00,本站吕一强律师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金桥法庭第7法庭开庭。案由:离婚纠纷
2009年2月10日9:00,本站吕一强律师在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第207法庭开庭。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
2009年2月24日9:00,本站吕一强律师在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第6法庭开庭。案由:离婚纠纷
2009年2月11日13:45,本站吕一强律师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第12法庭开庭。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09年3月2日14:30,本站吕一强律师在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法庭开庭。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
2009年2月12日9:20,本站吕一强律师在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开庭。案由:离婚纠纷
2009年1月8日13:45,本站吕一强律师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第24法庭开庭。案由:离婚纠纷
2008年12月23日10:00,本站吕一强律师办理的涉外离婚案件(澳大利亚)在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开庭。案由:离婚纠纷
2008年12月15日13:30,本站吕一强律师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金桥法庭第6法庭开庭。案由:离婚纠纷
2008年12月8日13:15,本站吕一强律师在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七宝法庭开庭。案由:离婚纠纷
2008年12月4日9:00,本站吕一强律师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金桥法庭第8法庭开庭。案由:离婚纠纷
2008年12月17日9:00,本站吕一强律师在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周浦法庭第四法庭开庭。案由:离婚纠纷
2008年12月1日10:00,本站吕一强律师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第13法庭开庭。案由:离婚纠纷
2008年11月26日9:00,本站吕一强律师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金桥法庭开庭。案由:离婚纠纷
2008年11月25日10:00,本站吕一强律师在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第109法庭开庭。案由:离婚纠纷
2008年12月4日13:15,本站吕一强律师在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七宝法庭第三法庭开庭。案由:离婚纠纷
2009年5月20日9:00,本站吕一强律师办理的涉外离婚案件(新加坡)在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开庭。案由:离婚纠纷
2008年11月25日13:45,本站吕一强律师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第十七调解室开庭。案由:离婚纠纷
2008年12月8日9:00,本站吕一强律师在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开庭。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2008年12月11日13:45,本站吕一强律师在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开庭。案由:离婚纠纷
2008年11月20日13:00,本站吕一强律师在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奉城法庭开庭。案由:离婚纠纷
2008年11月17日13:45,本站吕一强律师在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第十七法庭开庭。案由:所有权确认纠纷
2008年11月18日13:15,本站吕一强律师在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七宝法庭第三法庭开庭。案由:离婚纠纷
2008年11月17日9:00,本站吕一强律师在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开庭。案由:离婚纠纷
2008年2月19日9:00,本站吕一强律师办理的涉外离婚案件(意大利)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开庭。案由:离婚纠纷
2007年8月,本站徐晓洁律师代理的离婚案件,不服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支持我方上诉请求依法改判,挽回经济损失近二十万元,胜诉结案!
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和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研究生举办座谈会,本站徐晓洁律师出席座谈会。
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成立八周年庆典!
本站吕一强律师接受《上海法制报》专访,就离婚案件疑点难点、子女探视等方面问题发表意见,敬请关注《上海法制报》吕一强律师专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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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审法官认为,作为权利人,对交通事故赔偿款如何分配,四个人已经达成协议,这种民事协议内容,不违背法律规定,法院予以认可。
郭某姐弟三人的生父遭遇车祸死亡后,生母与彭某于2002年初登记结婚,三姐弟也随着母亲到彭某那里生活。2006年9月三姐弟的生母与刘某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刘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经法院调解一次性赔偿死者近亲属人民币4万元。此款仅三弟支取14000元,用于交纳教育费及生活费,余款存放在法院。2007年初,三姐弟中的大姐和二姐与彭某共同签订了一份“关于母亲死亡赔偿金4万元的分配协议”,协议约定,彭某只要殡葬费3300元,大姐和二姐放弃该款项,余款全部归三弟所有,由其自己保管,并保证以后学费、生活费、结婚盖房等一切费用不跟父亲彭某要。然而彭某过后又起诉要求重新分配这部分钱,还说当时是签协议书的时候,他已经醉酒,是被持手强迫签名的。
原审平度市法院认为,彭某和郭某姐弟三人均有权利参加分配。四人对该款项的分配已达成协议,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系民事合同行为,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彭某主张受胁迫签字,未向法院提交必要的证据,法院不予采信。原审法院判决,死亡赔偿金40000元,郭家三弟分得36700元,彭某分得3300元。
宣判后,彭某不服,认为一审法院对争议财产分配有违法律规定,要求依法改判。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没有不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