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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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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谢瑛,南京专业资深离婚律师。中国法学会会员,现为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财富传承事业部主任。曾获得南京市律协授予的年度南京律师优秀业绩奖、南京广电集团授予的*受听众喜爱的律师等荣誉称号。

  谢瑛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专注于婚姻家事领域的理论与实践,对于婚姻法、民法、合同法、公司法、房地产法等均有深入的研究。在执业期间,办理了大量的婚姻纠纷案件,谢瑛律师秉承对客户认真负责的精神及敬业严谨的工作态度,以其律师专业的素质及女性独到、细腻的洞察力,非常成功的处理了离婚纠纷中涉及的较为疑难复杂的大宗财产、房产纠纷、公司股权等财产分割、子女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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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有关子女的探望问题如何规定?
发布时间:2010-02-22 点击率:3877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母或父,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