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 » 新规速递 » 婚姻法规 » 南京市中院关于为离婚案件当事人出具离婚证明书的若干意见(试行)
搜索 类型:
  律师推荐

谢瑛律师
手机:13913837195
QQ:596726854(工作QQ)
微信:13913837195
邮箱:13913837195@163.com
分类列表


律师简介

 谢瑛,南京专业资深离婚律师。中国法学会会员,现为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财富传承事业部主任。曾获得南京市律协授予的年度南京律师优秀业绩奖、南京广电集团授予的*受听众喜爱的律师等荣誉称号。

  谢瑛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专注于婚姻家事领域的理论与实践,对于婚姻法、民法、合同法、公司法、房地产法等均有深入的研究。在执业期间,办理了大量的婚姻纠纷案件,谢瑛律师秉承对客户认真负责的精神及敬业严谨的工作态度,以其律师专业的素质及女性独到、细腻的洞察力,非常成功的处理了离婚纠纷中涉及的较为疑难复杂的大宗财产、房产纠纷、公司股权等财产分割、子女抚 ...

详情  
文章内容
南京市中院关于为离婚案件当事人出具离婚证明书的若干意见(试行)
发布时间:2011-04-20 点击率:6180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为离婚案件当事人出具离婚证明书的若干意见(试行)

第一条    为方便离婚案件当事人在办理日常事务中向有关机构提交其婚姻状况的证明,人民法院可以依离婚案件当事人的申请,经审查后为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出具离婚证明书。

第二条    人民法院出具的离婚证明书,仅限于当事人经诉讼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形。

第三条    离婚证明书的申请,应当由离婚案件当事人本人提出。申请人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写明申请的理由及离婚证明书的用途。

第四条    离婚案件当事人要求出具离婚证明书的,应当向受理离婚案件的一审法院提出申请,并由一审法院对该项申请进行合法性审查并予以办理。

第五条    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共同条件对离婚案件当事人提出的出具离婚证明书申请进行全面审查:

(1)申请人必须为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本人;

(2)该离婚案件当事人已经法院判决准予离婚或已经法院调解自愿离婚;

(3)该离婚案件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4)申请出具离婚证明书的用途必须正当、合法;

(5)出具离婚证明书不会产生不良后果。

第六条    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确定由原承办该离婚案件的法官予以办理。原承办法官调离法院或原审判庭的,可以由审理该离婚案件的审判庭庭长指定专人办理。一般应在一周内办理完毕。

第七条    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同意出具离婚证明书的,应按照本意见规定的文书格式出具离婚证明书,并交由审判庭庭长审核后,由分管院长签发。离婚证明书一式两份,正本交由申请人收执,副本由人民法院附卷留存。

第八条    离婚证明书正本必须由申请人本人领取,并由申请人签收回执。

第九条    离婚案件当事人要求出具离婚证明书的申请、离婚证明书原稿及副本、离婚证明书送达回证等材料,应由承办法官及时归入原离婚案件诉讼卷宗。

第十条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