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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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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谢瑛,南京专业资深离婚律师。中国法学会会员,现为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财富传承事业部主任。曾获得南京市律协授予的年度南京律师优秀业绩奖、南京广电集团授予的*受听众喜爱的律师等荣誉称号。

  谢瑛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专注于婚姻家事领域的理论与实践,对于婚姻法、民法、合同法、公司法、房地产法等均有深入的研究。在执业期间,办理了大量的婚姻纠纷案件,谢瑛律师秉承对客户认真负责的精神及敬业严谨的工作态度,以其律师专业的素质及女性独到、细腻的洞察力,非常成功的处理了离婚纠纷中涉及的较为疑难复杂的大宗财产、房产纠纷、公司股权等财产分割、子女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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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内容
离婚赔偿项目有哪些?
发布时间:2011-09-11 点击率:4782

 【 谢瑛律师按】:《婚姻法》首次对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作出规定。该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
     《婚姻法》首次对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作出规定。该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具有弥补损失、抚慰精神、制裁和预防违法行为等三种功能。弥补受害人的损失,是损害赔偿的最基本功能。精神抚慰。则是基于一方有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给配偶带来巨大的精神创伤,因此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本身兼具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性质,让受害人因精神损害而产生的痛苦、失望、怨恨与不满情绪获得心理上的慰藉。而且通过责令违法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违法行为也能够起到制裁和预防作用。
      基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上述功能,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8条明确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该规定为受害当事人损害赔偿提供明确的范围标准,有利于统一司法实践中的离婚损害赔偿的标准,并有利于对当事人提供有力的保护。
      本网将离婚损害赔偿项目分为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财产损害赔偿项目、与精神损害赔偿项目,分别展开论述。

      第一节 人身损害赔偿项目
     《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的四种情形尤其是家庭暴力和遗弃、虐待家庭成员往往涉及到对人身损害的赔偿。对人身损害的赔偿除了《婚姻法》外,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与司法解释。
      离婚损害赔偿所涉及的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主要有 : 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生活补助费、营养费、 残疾赔偿金 ( 残疾者生活补助费 ) 、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 生活费。本节的第十一项定期金与上述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不能并 列 , 而是作为一种赔偿方式 , 作为对一次性赔偿的补充。由于定期金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规定的制度 , 所以本书将其放在最后一项进行说明。
一、医疗费
( 一 ) 概念
      医疗费 , 是指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因对方配偶存在《婚姻法〉第 46 条规定的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造成自己人身损害 , 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它不仅包括已支付的医疗费用。还包括将来的医疗费用 , 例如为了恢复器官功能而进行训练所支付的康复费、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
      后续治疗费 , 是指对损伤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后遗功能障 碍需要再次治疗的费用或伤情尚未恢复需要二次治疗所支付的费用。
( 二 ) 相关法律与司法解释的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 119 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 造成死亡的 , 并应 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 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 试行 ) 》
144. 医药治疗费的赔偿 , 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 证明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为凭。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批 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 , 一般不予赔偿 ; 擅自购买与损害无 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 , 其费用则不予赔偿。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
      第 17 条第 1 款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 , 因就医治疗支出的 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 赔偿义 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第 19 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 款凭证 , 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 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 , 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 , 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 , 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 , 可以与已经发生 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二、误工费
( 一 ) 概念
      误工费 , 是指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因对方配偶存在《婚姻法》第 46 条规定的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造成自己人身 损害 , 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 , 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 或者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入的赔偿费用。
( 二 ) 相关法律与司法解释的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 119 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 , 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 造成死亡的 , 并应 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 试行 ) 》
      143. 受害人的误工日期 , 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等认定。赔偿费用的 标准 , 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工资标准或者实际收入的数额计算。
      受害人是承包经营户或者个体工商户的 , 其误工费的计算标准 , 可以参照受害人一定期限内的平均收入酌定。如果受害人承 包经营的种植、养殖业季节性很强。不及时经营会造成更大损失的 , 除受害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外 , 还可以裁定侵害人 采取措施防止扩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