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记者黄洁
本网实习生孔一颖
王女士2005年8月份通过网络认识了丈夫车先生,两人于2006年5月领取结婚证。可婚后王女士却发现,丈夫车某与女子谢某交往甚密。经过几次争吵,2006年12月,夫妻签订了一份忠诚协议,双方约定,如果丈夫车某继续与谢某交往,则家中所有财产包括房产都归王女士所有。
可是,忠诚协议签订半年后,丈夫车某又与谢某外出旅游。王女士发现后,随即将丈夫车某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并要求判决车某名下的房产归自己所有。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车某在婚姻期间承诺不予婚外异性联系,但未能遵守,因此按照承诺,车某在北京市昌平区的某处房产应归王女士所有。
对此判决,车某不服,又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最终,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以案释法
忠诚协议条款效力需区分
对此,法官解释说,所谓的“夫妻忠诚协议”,事实上就是夫妻二人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的协议。一般在实践中,忠诚协议表现为婚姻关系中一方违背忠实义务,则引发一定的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的变动,如上述案件中车某违背协议约定,则引发房产归对方所有的判决。
法院调查发现,夫妻忠诚协议的内容大致包括夫妻双方中有一方发生不忠行为则必须离婚,同时有不忠行为的一方将丧失子女探视权、监护权,并于婚后放弃共同财产中的部分归对方或子女等第三人所有。
对此,法官认为,法院对各种类型的忠诚协议的效力认定问题需要区别对待。“比如双方约定的,一方违背忠诚协议双方将必须离婚的条款,法院肯定无法认定。这是因为婚姻关系的解除需以离婚登记以及法院生效文书达成,即使双方签订了该协议,当确实有一方发生不忠时,该协议也无法自动解除婚姻关系。”
同时,不被认可的还有对子女的抚养权、监护权、探视权等身份权的约定。法官说,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监护权等权利,是基于亲子关系。而是否限制父母对子女的该类权利,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和相应的程序要求,对该类重大权利,夫妻双方不能通过约定就予以限制。“但对子女的抚养问题,双方是可以在离婚过程中通过协商解决的。”法官补充说,因为这个问题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该认为具有效力。
在财产分配上,夫妻双方无论是否离婚,约定不忠的一方放弃共同财产中的部分归对方或子女等第三人享有,该类忠诚协议都是被认为有效的。
“实践中,还存在部分混合型忠诚协议,其中法院可能认定部分内容。”法官举例说,就如车某的案子一样,如果夫妻双方约定一方出现不忠诚行为,则双方离婚、财产归对方所有,这其中法院无法认定离婚部分,但对房产归属的处理,法院则是肯定其效力的。
来源: 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