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 » 离婚诉讼 » 离婚准备 » 对方精神病者或生理不足之处能否提出离婚?
搜索 类型:
  律师推荐

谢瑛律师
手机:13913837195
QQ:596726854(工作QQ)
微信:13913837195
邮箱:13913837195@163.com
分类列表


律师简介

 谢瑛,南京专业资深离婚律师。中国法学会会员,现为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财富传承事业部主任。曾获得南京市律协授予的年度南京律师优秀业绩奖、南京广电集团授予的*受听众喜爱的律师等荣誉称号。

  谢瑛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专注于婚姻家事领域的理论与实践,对于婚姻法、民法、合同法、公司法、房地产法等均有深入的研究。在执业期间,办理了大量的婚姻纠纷案件,谢瑛律师秉承对客户认真负责的精神及敬业严谨的工作态度,以其律师专业的素质及女性独到、细腻的洞察力,非常成功的处理了离婚纠纷中涉及的较为疑难复杂的大宗财产、房产纠纷、公司股权等财产分割、子女抚 ...

详情  
文章内容
对方精神病者或生理不足之处能否提出离婚?
发布时间:2009-01-01 点击率:3596

 

精神病患者往往生活不能自理,不能承担对配偶和子女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因此,我国婚姻法是禁止尚未治愈的精神病患者结婚的。如果一方患有可以治愈的精神病,对方要求离婚,法院一般先予调解。如果调解无效,则也可以根据实际婚姻情况进行判决。如果夫妻感情较好,结婚时间较长,双生有子女的,应该指出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还是不离为好。但如果确定久治不愈,对方又坚决要求离婚,事实证明双方无法共同生活下去,也可准予离婚。但必须对患者的生活、医疗和监护问题作出妥善安排、以免发生意外。

有生理不足之处、不能发生性行为的人,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是不允许结婚的。如果一方结婚前隐瞒了这一情况,导致婚后夫妻感情破裂的,对方要求离婚,应当依法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