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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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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谢瑛,南京专业资深离婚律师。中国法学会会员,现为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财富传承事业部主任。曾获得南京市律协授予的年度南京律师优秀业绩奖、南京广电集团授予的*受听众喜爱的律师等荣誉称号。

  谢瑛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专注于婚姻家事领域的理论与实践,对于婚姻法、民法、合同法、公司法、房地产法等均有深入的研究。在执业期间,办理了大量的婚姻纠纷案件,谢瑛律师秉承对客户认真负责的精神及敬业严谨的工作态度,以其律师专业的素质及女性独到、细腻的洞察力,非常成功的处理了离婚纠纷中涉及的较为疑难复杂的大宗财产、房产纠纷、公司股权等财产分割、子女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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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内容
法律对军婚有哪些规定?
发布时间:2009-01-01 点击率:3616

 
答:你好!我国法律规定的军婚是夫妻一方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革命军人的婚姻。现役军人同地方公民一样享有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权利,负有婚姻法规定的义务。现役军人结婚也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后方可确立夫妻关系。一般来说,军人要求结婚需先经过部队审查批准,由军人所在单位的政治机关出具本人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状况的证明,然后才能到地方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某些从事特殊工作的现役军人结婚还需遵守一些补充规定。

我国婚姻法对现役军人的离婚有一些特殊的规定。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根据这一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军人一方如果没有重大过错并且不同意,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应教育原告珍惜与军人的夫妻关系,尽量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对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经过调解和好工作无效,夫妻关系确实不能继续维持的,也应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做好军人的思想工作,准予离婚。该条规定仅适用于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情况,如果是现役军人提出离婚,或者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就不适用上述规定。

另外,我国刑法对军婚也有特殊的保护,第259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236条的规定(即强奸罪)定罪处罚。”

来源:北京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