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
» 财产分割
» 实用指南
» 夫妻共同财产的确认
|
|
律师推荐 |

谢瑛律师
手机:13913837195
QQ:596726854(工作QQ)
微信:13913837195
邮箱:13913837195@163.com
|
|
|
|
律师简介 |
|
谢瑛,南京专业资深离婚律师。中国法学会会员,现为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财富传承事业部主任。曾获得南京市律协授予的年度南京律师优秀业绩奖、南京广电集团授予的*受听众喜爱的律师等荣誉称号。
谢瑛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专注于婚姻家事领域的理论与实践,对于婚姻法、民法、合同法、公司法、房地产法等均有深入的研究。在执业期间,办理了大量的婚姻纠纷案件,谢瑛律师秉承对客户认真负责的精神及敬业严谨的工作态度,以其律师专业的素质及女性独到、细腻的洞察力,非常成功的处理了离婚纠纷中涉及的较为疑难复杂的大宗财产、房产纠纷、公司股权等财产分割、子女抚 ...
|
|
夫妻共同财产的确认 |
发布时间:2009-01-01 点击率:3331 |
|
|
来源:常熟离婚网 王兆华律师
夫妻财产,按《婚姻法》的规定,有夫妻个人所有的财产和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两部分。
夫妻个人所有的财产,指夫妻关系确立之前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个人所有的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关系确立前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夫妻共有的财产。
《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婚姻法》第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的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关于夫妻财产的约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