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人: 男,汉族, 年 月 日出生,系 职工,身份证号为 ,住 。
协议人: 女,汉族, 年 月 日出生,系 职工,身份证号为 ,住 。
协议人 、 于 年 月 日在 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证号为 。 年 月 日生育子女 。因协议人双方性格严重不合,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夫妻感情且已完全破裂,现双方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林某某与陈某某自愿离婚。
二、子女林某由男方抚养,女方每月30日前应向男方支付子女抚养费 元。
三、女方每周有权探视儿子二次以上,每次应不少于二小时
四、双方有夫妻共同财产座落于某地楼房一幢(房屋所有权证号为 、土地使用证号为 ),现协商归男方林某某所有。
五、双方确认夫妻欠某某人民币 万元,该负债由双方各承担一半。
双方确认除上述负债之外双方对外均无共同债务或其他债务。若有债务则均系私人债务,应由其自行承担,与另一方无关。
六、双方其他共同财产经双方协商作如下分配:
1、电视机一部、电脑一台等归林某某所有
2、家具一套、DVD一台等归陈某某所有。
3 、双方日常衣物及日常用品各自归自己所有。
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协议人: 协议人: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