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 » 离婚文书范本 » 民事诉讼文书 » 强制执行申请书
搜索 类型:
  律师推荐

谢瑛律师
手机:13913837195
QQ:596726854(工作QQ)
微信:13913837195
邮箱:13913837195@163.com
分类列表


律师简介

 谢瑛,南京专业资深离婚律师。中国法学会会员,现为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财富传承事业部主任。曾获得南京市律协授予的年度南京律师优秀业绩奖、南京广电集团授予的*受听众喜爱的律师等荣誉称号。

  谢瑛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专注于婚姻家事领域的理论与实践,对于婚姻法、民法、合同法、公司法、房地产法等均有深入的研究。在执业期间,办理了大量的婚姻纠纷案件,谢瑛律师秉承对客户认真负责的精神及敬业严谨的工作态度,以其律师专业的素质及女性独到、细腻的洞察力,非常成功的处理了离婚纠纷中涉及的较为疑难复杂的大宗财产、房产纠纷、公司股权等财产分割、子女抚 ...

详情  
文章内容
强制执行申请书
发布时间:2009-01-02 点击率:3365

 

申请执行人:×××××××××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请求事项:

1.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人民法院二OO二年五月十日作出的(2001)临经初字第×××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该判决确定义务期间的债务利息;

3.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做出(2001)临经初字第××××号民事判决。根据该判决,被执行人应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40.40万元及利息(合同期内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22010元、财产保全费12040元,合计34050元,均由被执行人负担。该判决已于2002年11月7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且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被执行人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出以上请求,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履行生效的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此致

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