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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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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谢瑛,南京专业资深离婚律师。中国法学会会员,现为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财富传承事业部主任。曾获得南京市律协授予的年度南京律师优秀业绩奖、南京广电集团授予的*受听众喜爱的律师等荣誉称号。

  谢瑛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专注于婚姻家事领域的理论与实践,对于婚姻法、民法、合同法、公司法、房地产法等均有深入的研究。在执业期间,办理了大量的婚姻纠纷案件,谢瑛律师秉承对客户认真负责的精神及敬业严谨的工作态度,以其律师专业的素质及女性独到、细腻的洞察力,非常成功的处理了离婚纠纷中涉及的较为疑难复杂的大宗财产、房产纠纷、公司股权等财产分割、子女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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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内容
财产继承权的相关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09-01-02 点击率:3563

 


来源:http://www.lawyerwq.com  律师维权网    
 

甲方:无行为能力人A,代表人B(A的姐姐)
乙方:A的侄子C(对A进了赡养义务)

甲乙双方签定了一份协议:
C投入资金盖了13间房子.其中6间的产权归C,7间归A,并协议在A有生之年产权不得变动.
1、b处理a的房产肯定是不可以的,因为监护人不得任意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且协议中有规定,在A有生之年房产不得变动,如果b擅自处分,即构成违约,c可以胜诉。不过,若房产被他人善意取得, 则无法取回房产了
2、若a先于b去世,如果没有其他继承人,则房产由b继承,因为她是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侄子不管是否尽赡养义务,均不能作为继承人。
3、c确实处于不利境地,最好的办法就是在协议中规定,若a去世,则c取回房产,将该协议规定为付解除条件的赠与合同,此种方法最保险。也可以做一个公证遗嘱,规定该房产由c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