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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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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谢瑛,南京专业资深离婚律师。中国法学会会员,现为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财富传承事业部主任。曾获得南京市律协授予的年度南京律师优秀业绩奖、南京广电集团授予的*受听众喜爱的律师等荣誉称号。

  谢瑛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专注于婚姻家事领域的理论与实践,对于婚姻法、民法、合同法、公司法、房地产法等均有深入的研究。在执业期间,办理了大量的婚姻纠纷案件,谢瑛律师秉承对客户认真负责的精神及敬业严谨的工作态度,以其律师专业的素质及女性独到、细腻的洞察力,非常成功的处理了离婚纠纷中涉及的较为疑难复杂的大宗财产、房产纠纷、公司股权等财产分割、子女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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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姐与弟妹之间的相互扶养关系是如何规定的?
发布时间:2009-01-02 点击率:6981


 来源:http://www.lawyerwq.com  律师维权网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根据以上规定,兄、姐对于弟、妹的抚养义务是在以下条件下产生:1、被抚养人是未成年人;2、其父母亲已经死亡;3、兄、姐有负担能力;

弟、妹对于兄、姐的扶养义务是在以下条件下产生:1、被扶养的兄、姐是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2、弟、妹应当是由兄、姐扶养长大的;3、弟、妹有负担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