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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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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谢瑛,南京专业资深离婚律师。中国法学会会员,现为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财富传承事业部主任。曾获得南京市律协授予的年度南京律师优秀业绩奖、南京广电集团授予的*受听众喜爱的律师等荣誉称号。

  谢瑛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专注于婚姻家事领域的理论与实践,对于婚姻法、民法、合同法、公司法、房地产法等均有深入的研究。在执业期间,办理了大量的婚姻纠纷案件,谢瑛律师秉承对客户认真负责的精神及敬业严谨的工作态度,以其律师专业的素质及女性独到、细腻的洞察力,非常成功的处理了离婚纠纷中涉及的较为疑难复杂的大宗财产、房产纠纷、公司股权等财产分割、子女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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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父母已相继去世的情况下,我还能继续租住公房吗?
发布时间:2009-01-02 点击率:3690

 来源:http://www.lawyerwq.com  律师维权网   
 

问:我从小就与父母同住在父亲单位分的一套公房里。这几年,父母先后去世。前不久,我被住房产权单位告知,由于原承租人也就是我的父亲已经去世,我不能继续在该公房居住。该单位还说,房子要进行修整,让我搬家。这让我一下了不知所措,房子现在这么贵,让我再去买住房太不现实了。我不明白,住了几十年的公房突然要收回。请问律师,像我这种情况,我父母的单位是必须要收回公房吗?我能不能继续租住或者买下现在租住的公房?

答:我国合同法规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也有具体的规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

你在父母生前长期与他们共同居住,依法享有房屋的继续承租权。单位不能单方面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同时根据《城市公有房屋管理办法》的规定:“出售出租公有房屋时,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也就是说,你父亲生前所在单位如果出售该套公房的话,你有优先购买父亲单位公房的权利。

单位公房租赁是为解决本单位职工住房问题的一项福利措施,但是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非本单位的共同居住人,应当享有继续承租权和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