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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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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谢瑛,南京专业资深离婚律师。中国法学会会员,现为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财富传承事业部主任。曾获得南京市律协授予的年度南京律师优秀业绩奖、南京广电集团授予的*受听众喜爱的律师等荣誉称号。

  谢瑛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专注于婚姻家事领域的理论与实践,对于婚姻法、民法、合同法、公司法、房地产法等均有深入的研究。在执业期间,办理了大量的婚姻纠纷案件,谢瑛律师秉承对客户认真负责的精神及敬业严谨的工作态度,以其律师专业的素质及女性独到、细腻的洞察力,非常成功的处理了离婚纠纷中涉及的较为疑难复杂的大宗财产、房产纠纷、公司股权等财产分割、子女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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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内容
离婚后孩子抚养权法院审判参考
发布时间:2009-02-04 点击率:3156

 
来源: 中国律师精英网   
 
1、四周岁以下的子女抚养权问题

(1)四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女方生活。如果 双方协议四周岁以下子女随男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2)四周岁以下的子女,如果女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男方生活:
    a、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b、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男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c、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女方生活的。
2、四周岁以上的子女抚养权问题
(1)优先考虑女方有抚养权的情形
a、女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b、子女随女方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c、女方无其他子女,而男方有其他子女的。
d、子女随女方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男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e、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女方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f、男女双方的抚养条件,如工作稳定程度、收入情况差距不大的前提下,如果男方对于夫妻感情破裂有过错,如家庭暴力、婚外情等。  g、男方有不良嗜好,如赌**博、汹酒等恶习等
h、男方有品质问题,可能会影响孩子的、
i、男方长期在外不回家,不尽抚养义务的
j、男方收入较低,且工作不稳定,没有固定住所的。

(2)优先考虑男方有抚养权的情形
 基本同上。

(3)十周岁以上的孩子抚养权问题,除上述情形外,应考虑子女的意见。

3、轮流抚养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