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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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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谢瑛,南京专业资深离婚律师。中国法学会会员,现为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财富传承事业部主任。曾获得南京市律协授予的年度南京律师优秀业绩奖、南京广电集团授予的*受听众喜爱的律师等荣誉称号。

  谢瑛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专注于婚姻家事领域的理论与实践,对于婚姻法、民法、合同法、公司法、房地产法等均有深入的研究。在执业期间,办理了大量的婚姻纠纷案件,谢瑛律师秉承对客户认真负责的精神及敬业严谨的工作态度,以其律师专业的素质及女性独到、细腻的洞察力,非常成功的处理了离婚纠纷中涉及的较为疑难复杂的大宗财产、房产纠纷、公司股权等财产分割、子女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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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内容
继承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发布时间:2009-02-22 点击率:6984

 

    一、证明当事人(原被告及第三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 证明当事人是合法继承人的,应提交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或公安机关、村委会、居委会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2、 当事人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精神病人的还应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

    二、证明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

    1、 证明法定继承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书。

    (2)证明是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应提交收养关系证明书。

    (3)证明是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的,或证明是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的,应提交居委会、村委会或被继承人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

    2、 遗嘱继承的,除应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书外,应提出如下证据:

    (1)公证遗嘱的,应提交公证机关的公证书。

    (2)代书遗嘱的,应提交代书遗嘱书并提供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在场见证人。

    (3)自书遗嘱的,应提交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的自书遗嘱书。

    (4)以录音形式立遗嘱的,除应提交有关录音外,应提供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在场见证人。

    (5)口头遗嘱的,应提供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在场见证人。

    三、证明被继承人财产范围的证据

    1、 证明有房产的,应提交房产证或购房合同、交款发票或出资证明;

    2、 证明有银行存款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银行账号;

    3、 证明有股票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股东代码、资金帐号;

    4、 证明有车辆的,应提交行驶证、车牌号;

    5、 证明被继承人在公司拥有股权的,应提交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出资的证明等。

    6、 证明被继承人有债权债务的,除提交借据以外,必须有相关的证据佐证。

    四、有具体的诉讼请求金额的,应提交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清单